中新網南京6月26日電 (王穎英)員工私用公司付費快遞被老闆炒掉,隨後員工申請公司索賠獲法院支持。26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公佈,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例。
  2010年初,孟某進入一家機械公司從事採購工作。2013年10月,公司發現孟某在2013年期間多次使用公司付費的快遞郵寄私人用品。在總經理與孟某進行面談後,公司最終以孟某違反規章制度、故意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為由,解除與孟某之間的勞動合同。
  孟某認為自己只是貪圖小利,按規章制度規定應該記小過。因此孟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
  庭審中,孟某對其行為適用公司《員工手冊》進行處理並不持異議,也承認6次適用公司付費快遞郵寄私用用品,費用合計141元,但是認為其行為並未嚴重到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比對《員工手冊》中的相應條款,其中“可予以辭退”的條款中沒有類似“使用公司付費快遞郵寄私人物品”的內容;公司解除與孟某的勞動合同時對孟某上述行為援引了“故意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條款,雖然孟某的行為客觀上確實給公司造成了百餘元的快遞費損失,但孟某利用公司付費快遞的目的並不在於故意要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只是貪圖小利,謀取非分利益。因此,其行為更符合“記小過”的範疇,公司據此與孟某解除勞動合同過於苛刻,應認定為違法。最終,法院判決公司按照孟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0元。
  法官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本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經過民主程序出台並已通過公示等方式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並且在程度上是嚴重的;規章制度必須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公平合理。(完)  (原標題:員工私用公司付費快遞被炒 索賠獲法院支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m94ymluj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